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買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且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處以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買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且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他人賬戶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