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方案壹般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審議,因此董事會通過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後,應及時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最遲不超過6月30日。
董事會在審議通過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後,通常會說該議案還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表決,因此可以認為半年度利潤分配等情況。
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應在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提案後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擴展數據: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對股東大會的規定;
第七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關於獨立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書面反饋是否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八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書面反饋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九條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
第十五條: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普通股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普通股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應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能夠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所有信息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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