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條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壹條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前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並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任期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依照法定條件核準股票發行申請。審批程序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參與股票發行申請審核的人員不得與股票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股票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經核準發行的股票,不得與股票發行申請人私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