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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公告要求

法律分析: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批準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除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上市公司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及其持股情況;監事、經理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通過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六條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時,應當將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不得以新聞發布或回答記者提問等任何形式代替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臨時報告義務。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及相關文件報送上市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備查,並備置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第八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同時使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兩種文本的內容壹致。如果兩個版本之間有歧義,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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