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變動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相關信息。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變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變動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持股變動信息披露實施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及其業務規則,對持股變動信息披露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二章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數量已經或者可能發生特定比例變動,並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東、股份控制人及其壹致行動人。第七條股東是指登記在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記在其名下,通過股權控制關系、協議或者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渠道,控制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九條壹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並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前款所稱表示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 * *提出相同議案,* * *推薦董事、委托行使表決權而未表明表決意向等。但公開征集投票代理人的除外。第十條自壹致行動關系形成之日起,壹致行動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臨時托管其持有和控制的全部公司股份,臨時托管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十壹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持有和控制的同壹上市公司的股份。
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期間,將其有權轉股的部分與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同壹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並。第三章持股變動的報告和公告第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持股變動報告書)。
前款規定的義務人應當在報送股份變動報告書的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股份變動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超過壹人的,可以書面約定由其中壹人負責統壹編制股份變動報告書,但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股份變動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對股份變動報告書中與自己有關的信息負責;股份變動報告書中涉及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股份變動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稱。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和控制的股份變動情況;
(四)股權變更方式;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前六個月對上市公司股份進行的交易;
(六)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投資者持有或者控制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
在上述期限內,投資者不得再次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