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二十條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八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應當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予以保留。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有限責任股東和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有限責任股東出席會議。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募集說明書約定下調轉股價格的,還應當約定:(-)轉股價格修訂方案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對發行證券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