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法發行的證券,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對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轉讓。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出售時間、出售數量、出售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的股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對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轉讓。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出售時間、出售數量、出售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證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股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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