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公司沒錢,股東拿股份給銀行。
原因:
1.說明公司現金流不足。
2.意味著部分流通股東不會減持。
不好說是好是壞,但據我觀察,公告發布後,質押股票漲多跌少。
第二,上市公司的股東需要公布他們質押了多少股份。
您好,《股票上市規則》(20165438修訂)第11.11.4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11.5)即任壹公司股本總額的5%,應予以披露。單筆質押不超過5%,但為%時,予以公告。比如上市公司拒絕披露其派出機構的相關信件和投訴。
3.大股東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減持股份的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減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事。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作出限制股份轉讓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原因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減持股份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作出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中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董不得減持股份:
(壹)董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國家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後不滿六個月的。
(二)董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中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15交易首次賣出前提前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的數量、來源、時間、方式、價格區間及原因。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三個月內在證券交易所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第十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股份轉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地位的,股份轉讓方和受讓方在減持後六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主要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壹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非現場股權質押登記標準,並負責收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登記、平倉風險、股權質押解除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實施股權質押協議而出售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書面警告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通過限制交易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在六個月或者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高建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比例的,中國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中國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違反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 1.9起施行。
四。上市公司限售股質押規定
法律分析:1。認真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份質押的特別規定及時間;
2.核實公司章程中出質人的身份、姓名、出資方式、金額等相關信息,出質人應當出具擬質押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
3.出質人應提供由其出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出質人的出資證明;
5.出質人的股權必須有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6.出質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並將出資證明書提交質權人;
7.股權已經出質,不能轉讓或者重復出質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並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股票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股票利率水平和計息結算方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擬使用的股票應當具有優良的業績、適度的流通股本和良好的流動性。貸款人不得接受下列股票作為質押:
(壹)上壹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個月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流通股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被暫停上市或者摘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不得將其質押。但證券公司因承銷購買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根據質押股票的質量和借款人的財務信用狀況與借款人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份市值)X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x股票前七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