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範操作:
A.健全的制度和內部控制;
B.現任董事、高管最近36個月未受到證監會處罰,最近12個月未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現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涉嫌範圍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C.上市公司在資產、財務和業務上獨立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d最近12個月無違規對外擔保行為;
E.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的財務會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不存在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情形。(不僅僅是證監會的處罰,還有海關和稅務的處罰),並且最近12個月沒有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六)不存在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且未改正的情況;
G.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最近65,438+02個月內沒有未履行對投資者的公開承諾。
h .本次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
A.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利潤以扣除前後孰低者為準;
(二)業務和利潤來源相對穩定,不嚴重依賴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c主要產品及市場前景良好,市場環境無重大不利變化;
d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無重大不利變化;
E.公司主要資產和核心技術穩定,無重大不利變化;
F.不存在擔保、訴訟、仲裁等情況。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
G.最近24個月內公開發行過證券的,不存在發行年度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況。
3.財務狀況:
A.會計核算規範、真實;
B.最近三年的第壹份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所涉及的事項無重大不利影響或重大不利影響在發行前已經消除。
C.最近三年現金分紅不低於最近三年每年可分配利潤的30%;
4.關於籌集資金的規定:
A.募集資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所需金額;
b、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
C.除金融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不得用於金融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
d、募投項目實施後,上市公司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形成同業競爭或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e、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入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2.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壹般要求;
2.配股數量:不超過發行前股本的30%;
3.控股股東需要在股東大會前公開承諾認購的數量;
4.應以寄售方式發行;
5.配股價格:無要求;
6.配股失敗:控股股東未能履行承諾;代銷期滿,原股東認購數量未達到擬配售股份總數的70%。發行失敗時,發行人應按發行人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認購人。
三、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開放的附加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壹般要求;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超過6%,凈利潤以扣除前後孰低者為準;
3.除金融企業外,近期期末無大額金融投資;
4.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股票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