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或股東質押自己的股份。要求大股東為他人提供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導致股權凍結,最後被拍賣強行扣款。
2.企業申請破產。
3.股權是有爭議的。大股東出於融資需要質押股權。但由於金融危機引發債務糾紛,將公司訴至法院,導致股權被凍結。
4.在債務訴訟中,由於其他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只能以部分股權償還。
凍結股權和投資的程序:
1.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的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請求工商部門協助公示;
2.工商部門在接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3.凍結股權和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申請延續凍結的,延續期限不超過壹年,但不限制次數。
有效凍結和等待凍結的識別: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數個法院請求凍結同壹股權和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公示全部凍結要求。
2.最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有效凍結。發貨後凍結等待凍結。如果解除了有效凍結,在等待凍結中,第壹個會自動生效;
3.有效凍結期滿,人民法院未延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依照前款規定繼續凍結的,凍結效力繼續,並優先於等待凍結。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總局於2014 10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和協助執行工作的通知》,對股權和投資收益的凍結和執行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1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