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給他人、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人可提供保本承諾。
2.流動性良好,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運作。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研究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管理辦法》,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至15年7月施行。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募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正式實施時間將在評估相關實施效果後另行通知。包括參與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和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歸入自身財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的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的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