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事不得擔任其他職務。根據法律規定,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應當獨立,不得兼任。經理和執行董事不得兼任監事。因此,監事不能擔任其他職務。《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不另行支付監理費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其監事可以不由職工代表擔任,但有監事會的,必須有職工代表。《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4.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