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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可以做關聯交易嗎?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壹般是企業之間的關聯方合作。這樣的教練關系可以大大提高傭金交易的效率,節省時間。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東、控制人和其他董事不得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

1.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有哪些?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的關聯交易壹般是指具有投資關系或合同關系的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易,也稱為關聯交易。公司的關聯交易是壹種經濟行為。正常的關聯交易可以穩定公司業務,分散經營風險,有利於公司發展;但在實踐中,控股公司往往利用與子公司的關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子公司與自己或其他關聯方進行無利可圖的交易,損害了子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部分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通過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為自己或關聯方提供擔保,通過操縱交易條件將公司利潤輸送給關聯方,嚴重損害了公司、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2.關聯交易的主體是誰?

與公司有關聯的五類人不得利用其與公司的關聯損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的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擁有足夠表決權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成員。

4.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成員。

5.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綜上,根據《公司法》關於上市關聯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進行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大股東壹旦進行關聯交易,必然導致權力尋租,損害廣大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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