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就必須退市:
1,股東不足600人,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不足400人;
2.公眾持股少於20萬股,或其總價值少於654.38美元+0萬;
3.過去五年的經營虧損;
4.總資產不足400萬美元,過去四年每年都虧損;
5.總資產不足200萬美元,且近兩年連續虧損;
6.連續五年不發獎金。
日本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數量不足10萬股,資本不足5億日元;
2.社會股東人數不足65,438+0,000人(延遲壹年);
3.經營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五年沒有支付股息;
5.連續三年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假記載”,影響很大。
2000年6月成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入了退市制度,即當股東人數和上市後的市場總價格低於某壹基準時,就會被摘牌。其目的是淘汰流動性低的場外股票,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深圳創業板公司直接退市,不允許借殼。
擴展數據:
除名程序:
(壹)本所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準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上市公司;
(2)公司收到通知後,應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回復,並在回復中提出整改方案,說明公司最遲將在18個月內再次達到上市標準;
(三)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整改方案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方案;
(四)在收到交易所對其整改方案的批復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5.計劃啟動後18個月內,交易所每三個月對公司情況進行壹次審核。在此期間,如公司未能實施計劃,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終止上市;
[6]18個月結束後,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本所將通知公司終止其股票上市,並告知公司有權申請聽證;
(7)如果聽證會支持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
經⑻SEC批準,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時間最長為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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