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編制。按照規定,上市公司需要在新年度的4月30日前完成上壹年度年報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因此,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壹般在1月至4月。
年度報告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在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後,有義務向社會提供企業的基本信息,讓社會公眾和交易對方對企業有壹個初步的了解和判斷,國家有關管理部門也能及時掌握企業的存在和經營情況。
年報也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年度報告記錄了市場主體基本經營活動的信息,有助於市場主體掌握和了解彼此的基本情況,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開展市場活動,有助於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企業年度報告是由董事會編制,向有關主管機關和股東大會報告的關於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的書面報告。
公司年度報告包括公司損益表、公司主要經營活動、固定資產重大變動、發行新股、發行債券、接受捐贈、在職董事名單、關於分紅的意見、董事與公司的合同關系、董事購買公司股票或債券的協議明細、備付金現狀及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