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原因。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啟動重整程序。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書》進行審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須通知已知債權人及通知未知債權人。
不及物動詞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七。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八、進入重整期間後,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財產和業務,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同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
XI。重整計劃草案批準後,債務人應當負責重整計劃的執行。
十二、《重整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債務人已執行完畢且公司已恢復良好狀態,重整程序終結。
梁公司恢復了正常運轉。
十三、債務人無力實施或不實施“重整計劃”,法院應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
裁定終結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後進入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