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後的債務處理:公司原有債務由被合並公司繼承,但可以在收購前與債權人進行談判,達成協議,減少債務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和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和提供與投資者上述條件相匹配的證券和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的明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實信息。證券公司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應當告知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出售證券或者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壹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