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因突發事件影響證券正常交易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或者為了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交易。同時,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牌的,必須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停牌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通過暫停其股票交易,上市公司可以獲得足夠的時間整理相關股價敏感信息並發布相關公告,公告後復牌,減少風險和利益的損失。所以實際上絕大部分的停牌措施都是上市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的。
3.停牌對於廣大投資者來說,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即停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有序。
4.股票停牌的主要原因是:當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如公布年度報告和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大會、增資擴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並購、投資及權益變動等事項時,;證券監管機構認為上市公司需要澄清並公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當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接受調查時,應根據情況確定停牌時間的長短;發行人未遵守證券上市規則或上市協議,且情節嚴重;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或資產不足以維持其證券上市;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