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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是指原股東配股(以下簡稱“配股”)和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簡稱“發行”)。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前條所列新股,應當以現金認購方式,同股同價。第四條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第五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第六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上市公司申請以其他方式發行新股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發行新股的條件和註意事項第八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條件。第九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壹)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對其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相分離,確保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和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所需資金金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況,或者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者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發行申請:

(壹)最近3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募集資金用途,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批準;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重組時進入公司的資產的財務會計信息和重組後的財務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有為股東及其子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關註以下事項,並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壹)是否存在對公司經營能力和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

(2)與同行業其他公司相比,公司的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重要財務指標異常,可能存在重大風險;

(3)公司現金流量凈增加為負,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可能導致支付困難;

(4)募集資金在公司的實施進度與原招股說明書所作承諾不壹致,募集資金投向頻繁變更,使用效果未達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5)公司本次發行的融資方案與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和實施周期不匹配,投資項目缺乏充分的論證;

(六)上市公司前次發行完成後,效益明顯下降;或者盈利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分紅,且董事會未對未分紅的原因做出合理說明;

(八)公司缺乏健全的會計政策;

(9)大量公司資金閑置,資金存放缺乏安全有效控制,或者大量資金用於委托理財;

(10)公司資產負債率過低,通過股權融資會導致公司財務結構更加不合理,或者公司缺乏明確的投資方向,資金可能過剩;

(十壹)公司或有負債數額巨大且存在較大風險;

(12)公司發生重大仲裁或訴訟;

(十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備持續發展能力,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15)公司最近1年因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十六)公司董事會未能履行對全體股東的承諾;

(十七)公司未能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出的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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