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公眾溝通信息的橋梁。通過相關信息的披露,投資者和公眾可以獲得相關信息,做出理性決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當涉及到收購時,經常采用中期報告制度。收購事項中的法定信息之所以要依法披露,是因為它往往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或管理層的巨大震動,可能會嚴重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必須依法披露。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適用於《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滬深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版)》。
目前涉及收購的信息披露有兩種:持股預警披露制度和要約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前者又稱為“大股東報告義務”,是指投資者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某壹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壹定比例時,或者達到該比例後股份數量增加或減少時,向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監管部門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後者既是要約收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指收購人在壹定條件下,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公開發出要約,在壹定期限內購買目標公司相當比例的股份,以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利益。
信息披露違法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指: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向股東和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就應該立案追訴。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所稱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披露信息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