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的前提條件是該公司是通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這裏的總股本包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表決權和發起人認購並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份之和,而不僅僅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
(三)開業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在投資時,要對自己想購買股份的公司進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管理、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的情況進行檢查。這是對他公司很長壹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成立,這些情況就無從談起了。
(四)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在65,438+05%以上。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該是信譽很高的企業,生產經營應該依法進行。違法行為會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該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