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查的;(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備案或者註銷備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或者未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保安服務要求的;(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和保管保安服務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