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司章程指引》對上市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起到了規範作用。
章程指引的內容由正文和附註兩部分組成。正文中,標有“[]”的內容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發行內資股(a股)或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同時發行內資股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附註中的解釋和說明,參照公司章程正文的規定和要求,明確公司章程正文所包含的內容。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章程中
規定《公司章程指引》包含適合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在不改變《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內容含義的情況下,就《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內容撰寫文章。
文字和順序的調整或改變。上市公司根據需要刪除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指引》內容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辦理股票發行上市等相關審批事項。
在材料裏。無正當理由修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必備內容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上市公司的核準申請。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時,應當按照《公司章程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內資股和外資股均在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繼續執行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免於執行本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