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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是做什麽的?

法律分析:執行董事是壹個只有在公司沒有董事會的情況下才存在的職位。他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最高管理層,由股東任命或選舉產生。但公司上市後會有董事會,不再有執行董事,只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是公司的最高管理層。執行董事是指不設立董事會的小型有限公司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位。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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