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條持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責任。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條除強制性信息披露外,上市公司應當主動、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並確保所有股東享有平等的信息獲取機會。
第八十九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通俗易懂。上市公司應確保用戶能夠以經濟、便捷的方式(如互聯網)獲取信息。
第九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問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等。董事會和經理層應積極支持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第二節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九十壹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披露公司治理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1)董事會、監事會的人員及構成情況;(二)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及評價;(3)獨立董事的工作與評價,包括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情況、對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和看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四)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五)公司治理的實際情況,與本準則的差異及其原因;(六)改善公司治理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第三節股東權益的披露
第九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較大的股東以及壹致行動時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詳細情況。
第九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並披露其股份變動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變動的重要事項。
第九十四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質押股份或者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