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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準則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

第壹節董事、監事和經理的履職評價

第六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公平、透明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

第七十條董事和經理的履職評價由董事會或其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組織實施。對獨立董事和監事的評價應采取自評與互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十壹條董事報酬的數額和方式由董事會提出,提交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評價或討論董事薪酬時,該董事應當回避。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監事的履職情況、履職評價結果及其薪酬情況,並予以披露。

第二節經理的任命

第七十三條上市公司經理的聘任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公司經理的正常選任程序。

第七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盡可能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從境內外人才市場選聘經理人員,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應當與經理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六條經理的任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節經理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經理人員薪酬與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掛鉤的激勵機制,吸引人才,保持經理人員的穩定性。

第七十八條上市公司對經理人員的業績評價應當作為確定經理人員薪酬和其他激勵措施的依據。

第七十九條經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應經董事會批準,並向股東大會說明和披露。

第八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經理人員的職責。如果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董事會應積極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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