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二條臨時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情況;(4)管理層討論和分析;(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六)財務會計報告。(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和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