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組織結構包括股東大會會議制度、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方式、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公司決議效力。
股東年會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應當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舉行。
(二)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通知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65,438+0/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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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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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及東部各州的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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