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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

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

上市公司組織結構包括股東大會會議制度、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方式、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公司決議效力。

股東年會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應當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舉行。

(二)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通知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65,438+0/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相關內容可在以下網址查看:

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組織結構圖監事會總經理總經理財務中心營銷中心客戶服務部生產中心質量控制部行政中心供應部

中西部及東部各州的縣議會

董事會

股東大會

總經理

金融中心

商業購物中心

客戶服務部

生產中心

質量檢查科

行政中心

供應部門

樹枝

金融和投資

財會部

銷售部

規劃部門

總工程師

人力資源

行政部門

辦公室/內部/案頭工作

標記中心

行政中心

財會部

客戶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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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銷售二部

國內銷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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