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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獨立性方面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和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是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酬;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備開展生產經營所必需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企業主要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及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在企業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內,其依靠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通過承包、委托、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控股子公司或股東關聯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進行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控股股東使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的幹涉。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內部機構應當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要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對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應具有獨立的產、供、銷體系,不可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原則。在最近65,438+0年和最近65,438+0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時,擬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之間的產品(或服務)或原材料(或服務)交易量不超過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采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30%;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銷售產品(或服務)或采購原材料(或服務)的金額不得超過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采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之間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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