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公司的條件是: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監督、審計、風險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監督、審計、風險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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