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和社會聲譽良好,資產規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 *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銷售和登記;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價格;
(八)處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簿、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壹)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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