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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公司經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進壹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公司依法設經理。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對董事會負責。第二章經理的資格和任免程序第四條經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豐富的經濟理論知識、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

(二)具有調動員工積極性、建立合理組織、協調各種內外部關系和主持大局的能力;

(三)具有壹定年限的企業管理或經濟工作經驗,精通本領域,熟悉各行業生產經營情況,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四)廉潔勤政,廉潔奉公,民主公正;

(五)年富力強,具有強烈的使命感和進取精神。

市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經“深圳市高級經理人才評價推薦中心”認可。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經理: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董事、廠長、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聘任或者聘用的經理無效。第六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經理。第七條公司設經理壹人,經理若幹人,實行董事會委派制。任命程序如下:

(壹)市屬資產經營公司副經理人選可由深圳市高級經理人才評價推薦中心推薦,也可由市委組織部或國資管理部門推薦。經市委組織部審核並征求國資辦意見後,報市委研究決定,由董事會聘任;

(二)市資產經營公司下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經理由資產經營公司推薦,或由深圳市高級人才經理評價推薦中心推薦,由企業或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提名,經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審核後由董事會聘任,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3)在深圳依法設立的其他公司,公司經理的審批和聘任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執行。第八條市資產經營公司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的副經理由經理提名,企業組織人事部門考核,由公司董事會聘任。

按照“管理層級低”的原則,市資產經營公司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的財務負責人由經理或資產經營公司提名,企業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報資產經營公司批準後,由企業董事會任命。第九條公司以下列方式解聘經理:

(壹)解聘資產管理公司副經理,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會應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經市委組織部核實,征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意見,並報市委批準後,董事會決定解聘;

(二)市資產管理公司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董事會解聘經理的,董事會應在解聘前向資產管理公司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經資產管理公司黨委核實同意後,由董事會決定解聘經理,並報資產管理公司備案;

(3)在深圳依法設立的其他公司,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決定公司經理的解聘。第十條公司副經理由經理解聘,經公司人事部門審核並報資產管理公司批準後,由董事會決定解聘。

經理或資產管理公司提出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的理由,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報資產管理公司批準,董事會決定解聘。第十壹條經理由董事會任命,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第三章經理的職權第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擬訂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項目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稅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和利用公司資產進行抵押融資的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六)擬訂公司職工薪酬方案、獎懲方案、年度幹部調整和聘用方案;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八)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九)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其所控制的全資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十)決定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xi)決定公司員工的聘用、晉升、加薪、獎懲和解聘;

(十二)審批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各項費用;

(十三)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公司投資計劃,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實施投資項目;

(十四)根據董事會審議批準的年度生產計劃、投資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決定公司的貸款;

(十五)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決定董事會為下屬企業擔保的事項;

(十六)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財產的處置和固定資產的購置;

(十七)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審批公司的財務支出。根據董事會決定,公司大額資金的調度是與財務總監共同簽署的;

(十八)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公司簽署各種合同和協議;發布日常行政和商務文件。

(19)非董事經理可列席董事會,並有權要求重新審議董事會的決議;

(二十)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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