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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鎖定期如何規定?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給出以下回答:

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

1.普通股股東在上市後壹年內不得轉讓: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證券法也有規定)

2.大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在發行人公開發行前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回購其在發行人公開發行前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

3.上半年新股東向證監會申報增資的特別規定:

——5.1.7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準)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除應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應承諾在發行人向本所提交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時,自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個月內轉讓上述增持股份。

4、董對特別規定:

——3.1.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壹年內和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壹年鎖定期滿後,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向交易所申報備案。

(董的規定也取決於公司法的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25%;此外,深交所近日頒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防止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套現,新增鎖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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