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是指以下證券:
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
地方人民政府發行的各類債券。
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金融債券。
全國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股票及其相關權益受益憑證。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證券。
(二)上市,是指證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告書,是指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後需要刊登的招股說明書、公告文件、協議計劃書及任何同等文件。
(4)發行人,是指依法發行證券的法人。
(五)最近壹期,是指以相關證券上市公告刊登日為基準,發行人成立三年以上、發行人成立三年以下的自成立以來的期間。
(六)最近壹期,是指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期間。
(7)主營業務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使用的資產,或其產生的營業額,或其形成的損益占公司上述相應項目總額的65,438+00%及以上65,438+00%的業務。
(8)股份是指普通股和優先股的股份。
(九)可轉讓權益性證券是指具有可轉換或可交換股份的股票和具有不可分割的認購或購買股份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的股票。
(10)權益類證券是指股票、可轉換權益類證券以及可以認購或購買股票或可轉換權益類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的權利證書。
(11)可轉換債務證券(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是指可轉換或可交換為權益證券的債務證券,以及具有不可分割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以認購或購買權益證券的債務證券。
(12)專家是指報告具有權威性的專業人士,如註冊會計師、工程師等。
(13)專業機構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做出權威報告的專業機構。
(14)註冊會計師是指中國的註冊會計師。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設立的集中交易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
(16)主管機關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17)證券公司是指本所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
(18)委托交易是指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要求,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19)委托人是指委托證券公司買賣證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十)結算交割,是指證券公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後,相互之間的結算交割。
(21)停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暫停交易。
(二十二)復牌是指本所上市證券停牌後的復牌。
(二十三)終止上市,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終止交易。
(二十四)上櫃股票,是指未達到上市標準,但在證券商櫃臺或本所市場櫃臺上市交易的股票。第三條證券在本所的上市、集中交易、結算和交割,除按照《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則辦理。第二章證券上市第壹節上市申請第四條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由本所審核,報主管機關批準。
上市股票在本所集中交易必須遵守《暫行辦法》、主管部門的規定、本規則和本所的公告。第五條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壹式三份):
(1)上市申請。
(2)上市公告。
(三)批準發行股票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六)公司註冊證明文件。
(7)所有制結構和分布。
(八)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九)交易所會員的書面推薦。
(10)股份登記事項說明。
(11)經營狀況公告說明。第六條國債、深圳市人民政府債券和主管部門豁免的證券在本所上市,免於申請、上市審核和收費等事項。第七條金融債券上市,發行人或其深圳分支機構可向本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壹式三份):
(1)上市申請。
(2)上市公告。
(三)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的文件。
(四)發行金融債券的章程。
(五)金融債券實際發行額的證明。
(6)記名金融債券轉讓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