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設立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第九十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或者公告各認股人。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壹以上的發起人和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二)通過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審查公司的開辦費;(六)審核發起人作為股款的財產的作價。(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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