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大眾的心理狀態。
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壹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公開上市的股票,那麽投資者在心理準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異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穩定。
擴展數據: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人不超過十家。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權益受到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註冊會計師對最近1年度及壹期的財務報表出具了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除非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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