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企業分離
分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壹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
企業分立是指將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形成與母公司股東相同的新公司,從而從法律上和組織上使子公司與母公司分離。
二、企業分立有哪些程序?
與公司合並壹樣,分立也是公司的重大法律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1.董事會制定分立方案,並報股東會決議。公司的分立方案由董事會制定,並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分立的當事人,即原公司的股東,應當就分立的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種分離事宜。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在作出分立決議或者決定後45天申請登記。
三、企業分立有哪些形式?
公司的分立,以是否消滅原有法人地位為標準,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1,新劃分。
新建立的分離,也稱為溶解分離。指公司分割其全部財產,解散原公司,分別劃入兩個以上新公司的行為。在新設的分立中,根據各新設公司的性質、宗旨和經營範圍,對原公司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和合並。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分別由新設公司承擔。新的分立是在原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前提下設立新的公司。
2.衍生和分離。
派生分離,也稱為幸存分離。是指公司依法分割部分財產或者業務,設立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分立期間,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以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以按照約定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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