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或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將強行平倉:
1.會員交易保證金不足,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補足;4.倉位超過規定的倉位限制標準;
3.因違規被交易所強制平倉處罰的;2.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強行平倉;5.其他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
強制平倉的處理方法
當會員的結算備付金余額小於零時,有三種在規定時間內不補足的強制平倉:
第壹,當只有自營賬戶違約時,按照合約總持倉的順序對自營賬戶進行平倉。如果強行平倉後結算備付金仍小於零,則動其代理賬戶內的投資者;
二是當只有券商賬戶違約時,用結算備付金余額和自營賬戶的平倉金額進行彌補,然後按照壹定的原則拉平券商賬戶中的頭寸;
第三,當自營賬戶和券商賬戶都違約時,強制平倉的順序是先自營賬戶,後券商賬戶。如果強行平倉券商賬戶頭寸後結算備付金大於零,投資者將被動。
持倉超過持倉限額時強制平倉:當只有壹個會員出現這種情況時,先平倉自營賬戶中的持倉,再平倉券商賬戶中的持倉。在券商賬戶中的持倉量,按照超過持倉量的會員數與會員持倉量的比例確定。當這種情況有多個會員時,優先選擇有大量積壓倉位的會員作為強制平倉的對象。投資者超儲的,強行平倉;投資者在多個會員中持倉的,按照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該會員進行強制平倉。會員和投資者同時超倉的,先平倉超倉的投資者,再按照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