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什麽是非企業單位?

什麽是非企業單位?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以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分為三種: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

個人出資並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

兩人以上合夥組織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由兩人以上舉辦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者由上述組織和個人聯合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擴展數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舉辦者不享有實際股東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團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其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財務審計。"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和民政部民政局編的解釋是:“企業的利潤可以在成員之間分配,清算後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之間分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余和清算後的剩余財產,只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不能在成員之間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首先,出資人將財產投入民辦非企業單位後,該財產將轉移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所有權,無權取得任何投資收益,也無權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終止時的剩余財產。

其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壹切活動必須以組織宗旨為中心,嚴格限定資產的使用範圍。

而且民辦非企業單位終止時的清算程序中,支付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不得分配,必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用於發展同類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本質上是壹種捐贈行為,與企業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投資關系有本質區別。

至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獨立法人,對其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出資人、發起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以任何方式取得所謂的“投資收益”。

比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抽逃出資、轉讓出資、分紅或者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都是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百度百科-民辦非企業單位

  • 上一篇:申鷺達衛浴產品
  • 下一篇:拉面十大品牌(拉面品牌)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