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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合資企業,什麽是合資企業?

法律分析:1。不同定義:合營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的企業。合資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共同投資經營的企業。

2.分類不同:合資企業可以分為兩種: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合資企業分為緊密型合資企業、半緊密型合資企業和松散型合資企業。

3.投資者的影響不同:投資者只對合營企業有重大影響,即只有權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合資企業的合夥人對投資企業的業務和財務決策擁有控制權,盡管這種控制權是相同的。

關聯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壹個企業或個人擁有另壹個企業20%或以上至50%的有表決權的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那麽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合營企業。

合同約定的合營企業對壹項經濟活動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多方共同決定。

區別:合資企業和合資企業的決策權不同。

投資者有權參與合資企業的決策和財務決策,但沒有控制權;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擁有相同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十六條企業實行承包、租賃責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規定外,發包方、承包方、出租方、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資企業、大型合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其領導體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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