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詳細規定了公司年度報告中應披露的信息。
我國《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查年度報告。
擴展數據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簡介;
(2)公司主要產品或服務簡介;
(3)公司所屬行業簡介;
(四)廠礦、房地產等公司重要財產的簡要介紹;
(5)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已發行普通股5%以上的股東名單和前65,438+00名最大股東名單;
(六)公司股東人數。
(七)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介、持股情況及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名單和簡介;
(九)公司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10)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配情況;
(11)公司發行債券的變動情況;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13)公司最近兩年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註和說明;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兩年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14)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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