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方面,主要看經營範圍:
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保函;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最終付款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服務;
(三)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近兩年無不良違法違規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且開業兩年以上。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委托發放貸款;
(四)委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