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依法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2.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該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已經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超過10%;(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五)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質量高、規模大、股權分布合理,形成壹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良好的聲譽。
3.資本市場在金融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新時期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自《國務院轉發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34號)發布以來,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大幅增加,質量不斷提高,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也要看到,上市公司經營治理不規範、發展質量不高的問題依然突出,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還有差距。同時,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高質量發展面臨新的挑戰。為進壹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