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股份資格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托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在中國,信托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是以信托委托為基礎,以管理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為形式,集融資和綜合為壹體的多邊信貸行為。
信托業務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轉讓產權的人,即原產權所有人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為受托人;享受財產利益的人是受益者。信托的種類很多,包括個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殊信托、公益信托、私人信托、自利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參考百度百科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