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定信任閾值的原因
1.提高信托業整體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壹般來說,成熟的高端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更強。設置投資門檻,可以根據資金量來隔離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
2.設定投資門檻可以限制集合信托的參與人數,保證集合信托的私人性質。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是私有的,不對外公開。如果進入門檻太低,參與項目的人太多,就會變質為公共產品,失去私募的性質。
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資能力。此前由於行業發展、市場認可度等原因,信托規模較小,在整個金融行業屬於少數。在宏觀政策層面,多為信貸政策調控的補充,對信貸政策和貨幣政策影響不大。但目前信托規模較大,直接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信貸的重要補充,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淘汰的行業,不利於宏觀調控。
可見信托產品不可能普及,其門檻會長期存在,水漲船高。隨著通貨膨脹率的上升和貨幣的貶值,個人投資集合信托投資的起點已經從前期的幾萬元提高到654.38+0萬元,還可能進壹步提高,其中“數額較大”的門檻可能從目前的30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