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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保底待遇是怎樣的,即能否保證收益?

信托公司會在信托項目出現風險時先行賠付,但不能說壹定要保證收益。

這不是壹個標準的金融詞匯。從字面上可以說,在項目方無力承擔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發行人信托公司代替項目方支付客戶的投資款。

在整個信托資產管理公司中,有壹個剛性兌付的潛規則,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信托資產管理公司做的兜底處理。但在法律層面,對信托公司其實沒有這樣的要求。

所謂剛性兌付,是指信托產品到期後,信托公司必須將本金和收益分配給投資人。當信托計劃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需要信托公司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必須承諾剛性兌付,這只是信托業不成文的規定。

擴展數據:

與贖回相關的法律規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信托公司每年應當提取稅後利潤的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賠償準備金總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時,不得提取。

同時,《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也規定,信托公司在開展信托業務時,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也規定,信托公司推廣信托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遭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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