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合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投標通常在投資銀行處於強勢被動競爭時進行。以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是信用較高的證券,受到投資者的歡迎。代銷壹般由證券信用等級低、承銷風險高的投資銀行形成。此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人的委托,代為賣出證券。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未全部售出的,剩余部分返還證券發行人,發行人承擔發行風險。
保薦推銷是指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有股東,但不能保證現有股東全部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導致公司股價下跌,發行公司壹般會委托投行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從而將風險轉移給投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承銷協議應當指定承銷商,未售出的股份應當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承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