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與控制
(壹)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
1.合規風險
2.市場風險
3.運營風險
4.管理風險(二)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1.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投資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2.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管理能力和業績,並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喪失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時,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書面特別聲明:該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獲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3.證券公司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及收益、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基本信息;客戶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明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條件和推廣範圍;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有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4.客戶應對其資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細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風險、權利和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宣傳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壹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並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和價值變動情況作出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客戶資產、自身資產和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建帳、獨立核算、單獨建帳管理。
8.證券公司在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時,應當確保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