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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什麽情況下更換?

董事變動情況如下:

1.章程有約定的,按約定變更;

2.沒有約定的,股東會做出決議,然後可以根據決議在當地工商進行變更登記。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立的條件: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作為公司的董事會,在資格、數量、工作安排等方面都有具體要求,其具體職責是:

1.在資格方面,董事會的所有成員都必須是董事。董事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所有董事組成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董事的法定資格如下:

(1)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擔任公司董事的,必須指定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2)特殊職業和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擔任董事。國家公務員、公證員、律師、軍人等特殊職業。

(3)董事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股東。

2.在人員數量上,董事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人數,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充分集中股東意見。

綜上所述,監事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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