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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應建立哪些規章制度?

壹是建立職業病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4.1.2建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4.1.2.1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最高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全面負責。

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

4.1.2.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指定最高決策層的壹名或多名人員負責職業衛生工作。

負責人,其職責是:

-建立、實施並定期評審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業績;

——組織和推動全體勞動者參與職業健康管理活動。

4.1.2.3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由以下人員組成: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關職能部門和工會代表,其主要職責是審核職業健康。

衛生工作規劃和方案,布置、監督和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

4.1.3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建立

用人單位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系統的建立和運行。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職責是:

——組織實施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方針和政策;

—制定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計劃,確定明確的目標和量化指標,並組織實施;

——組織職工職業衛生培訓和職工(包括職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以充分實施其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要素;

—負責確定識別、評價和控制職業危害的人員的責任、義務和權利,並告知工人;

—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識別、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和職業病;

—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的職業健康監護和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

4.1.4發包人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工會、人事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和職業。

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中的職責和要求。

4.1.5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為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指導和管理。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人員。

勞動者不足300人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配備壹名專(兼)職職業衛生人員。應該查職業衛生專業。

(非全日制)書面聘用文件和個人資歷(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工作經歷和醫療資歷)

)文件和專業檔案。

4.1.6職業病防治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總體規劃時,應當將職業病防治納入法定代表人目標管理。

將責任制中的目標層層分解,使下屬機構有相應的責任、任務、目標、進度和考核指標。

4.1.7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制定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應當包括目的、目標、措施、考核指標和保障條件。

內容。實施計劃應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評估內容和驗收方法。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對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必要的評估,並寫出年度報告。

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問題和下壹步工作的重點,書面評估報告應送決策層閱讀。

知道,並作為下壹年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參考。

4.1.8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

規章制度。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應當涵蓋職業病危害申報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

工作場所管理、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職業健康培訓、職業危害告知等。

職業健康管理體系應包括管理部門、職責、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價方法等要素。

二、醫療保健管理制度

4.通則

4.1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4.1.1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癥的早期發現;

4.1.2跟蹤觀察職業病和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和分布情況;

4.1.3評價工作環境中職業健康損害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和程度;

4.1.4識別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目標幹預,包括改善工作環境、改革生產工藝和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

供應、治療和安置職業病患者和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人群;

4.1.6評價預防和幹預措施的效果;

4.1.7服務於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

4.2責任和義務

4.2.1業主的責任和義務

(1)雇主有義務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人進行職業健康監測。雇主

職業健康監護系統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和勞動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建立。

確保勞動者能夠獲得與其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相對應的醫療保健。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管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確保

醫療數據的保密和保護工人的職業健康隱私權和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從事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夠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

體檢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四)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但應當保證

證明他們就業機會的公平性。

(5)雇主應鼓勵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業務運作制定高於本規範的健康監測實施細則。

然後,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4.2.2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

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知道其工作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工或其代表有權

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決策過程,制定健康監護實施細則。工人代表和工會

組織還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在預防職業病和促進勞動者健康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應掌握操作規程、

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隱患。

(4)勞動者應當按照本規範的指導原則參加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實施過程中,

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與雇主的合作。如果健康體檢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強制要求的。

工人應該在自願的基礎上參加這個項目。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對職業健康檢查結論有異議的,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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